(2014)绍新执民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洪萍与梁亚锋、甄美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洪萍,梁亚锋,甄美芳,梁忠卫,梁忠江,陈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新执民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萍被执行人:梁亚锋被执行人:甄美芳被执行人:梁忠卫被执行人:梁忠江被执行人:陈秀玲申请执行人张洪萍与被执行人梁亚锋、甄美芳、梁忠卫、梁忠江、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亚锋、甄美芳下落不明,名下所有财产已在依法处置程序中,但明显不足清偿;梁忠卫、梁忠江、陈秀玲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新执民字第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