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江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卓鸿春与李志彬、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鸿春,李志彬,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832号原告卓鸿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清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奉工)。法定代表人任双平。原告卓鸿春诉被告李志彬、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留会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鸿春的委托代理人林清城及被告李志彬的委托代理人王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臣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李志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李志彬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7400元(暂计至2014年4月21日,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李志彬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4、被告臣佳公司对被告李志彬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志彬辩称:借款本息其已于2013年9月18日委托案外人翁煌祥全部代其清偿,共计350000元,故原告诉请其均不同意。被告臣佳公司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李志彬。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贷款期限:2013年1月17日至2013年4月17日。合同约定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款情况:利息支付至2014年3月14日。尚欠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7495.89元(暂计至2014年4月21日)未付。担保情况:被告臣佳公司对被告李志彬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李志彬有关其已委托案外人翁煌祥代其清偿涉案借款的抗辩,本院认为,案外人翁煌祥并未出庭作证,亦未在庭后至本院说明相关情况,应由被告李志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李志彬的此项抗辩,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彬归还原告卓鸿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志彬支付原告卓鸿春逾期利息人民币7400元(暂计至2014年4月21日,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志彬支付原告卓鸿春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志彬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1元,由被告李志彬、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07元,由被告李志彬、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上海臣佳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6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