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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德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杜德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747号原告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乌山乡乌山村。法定代表人古林辛弘,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德俊,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德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德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德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南京富木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