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薛涛与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薛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广榆,男,汉族。被执行人乔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乔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飞向申请执行人薛涛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乔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飞在榆阳区青云乡跳沟村交警一大队青云中队有租赁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乔飞在榆阳区青云乡跳沟村交警一大队青云中队的租赁费2667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