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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X与高X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高X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84号原告李X,女,汉族。被告高X武,男,汉族。原告李X诉被告高X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晓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叶、被告高海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经过短暂相处于201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参加工作。被告高X武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最近只是因为两间房屋大人没有登记在我们名下有点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高X武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高X林,现6个月。原告李X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高X武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育有一女,显见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虽有一些矛盾发生,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且被告当庭表示希望家庭完整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共同努力解决困难,应该能改善关系和好如初。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高X武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