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郑某甲,女,1979年5月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郑某乙,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某丙,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郑某乙、郑某丙二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对被告郑某乙、郑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