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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虎之申请执行庞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虎之,庞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周虎之,男,汉族。被执行人庞宝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虎之持已生效的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庞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庞宝成在洋县邮政储蓄银行的退休工资被本院冻结,遂扣划了23200元,现除被执行人领回生活费5200元外,其余18000元已由申请人领取。至此,全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