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交纳执行费500元,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