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63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亚洲,男,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