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曾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