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曾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