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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与穆红雨、张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穆红雨,张晓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在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跃明、罗振声,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红雨,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晓林,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穆红雨、张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 判 长  王伟京人民陪审员  李能宣人民陪审员  梅中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