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青岛海青豪商贸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青豪商贸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95号原告青岛海青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贞。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袁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青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青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