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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峰与王海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王海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尖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刘峰,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建达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身份号码:。被告王海旭,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住太原市,身份号码:。原告刘峰与被告王海旭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峰、被告王海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峰诉称,2012年8月30日下午17时我与被告因谈广告牌的价格问题而发生争执,后被告用自己店里的铁棍将我的头部打伤,致使我头部缝合4针,并在医院住院7天,在家疗伤53天,经鉴定为轻微伤。2013年2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做出了对被告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事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医药费3759.98元、误工费80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6759.98元。被告王海旭辩称,我与原告打架是事实,我们因商讨广告牌一事发生争执,我们是相互打的,事情发生后我尽快带原告去了医院检查,检查结束后医生说不需要住院,是原告非要住院的。是原告过错在先,不是我故意打伤原告的,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共同承担。原告出具的医疗费票据没有异议,但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原告工作的地方与我挨着,原告出院后我每天都能看到原告,我认为原告不需要休息1-2个月,医院也只是建议原告休息,但实际上原告并没有休息。原告的伤情根本不需要护理,诊断建议书中也没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原告要求营养费没有依据。打架中我也受了伤,原告也应该赔偿我的误工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在太原市恒山路工程机械厂门口,原告刘峰在与被告王海旭的哥哥王海波谈广告牌的价钱问题时与被告王海旭发生争吵并且发生厮打,被告王海旭用自己店里拉卷闸门的铁棍在原告刘峰头上打了一下致使原告头部受伤流血,原告用拳头在被告的头部和胸部各打了一拳。事情发生后原告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3年2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做出了对被告行政拘留三日、对原告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并公(尖)行罚决字【2013】第000062号、第00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出院证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他人的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侵害方所负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被告王海旭因琐事将原告刘峰打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3759.98元,提供了合法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收入参照2013年山西省建筑业年收入36719元计算;原告提供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出院证,出院医嘱建议原告休息1-2月,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本院支持原告休息一个半月,误工费共计36719/12×1.5=4590元。原告共计住院7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出院后仍然需要护理,护理期限按照住院期间计算;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参照2013年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年收入27476元计算,护理费共计27476/365×7=527元。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2000元,考虑原告的受伤情况及住院时间,本院予以支持500元。以上费用共计93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旭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峰各项费用共计9377元。二、驳回原告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刘峰负担89元,被告王海旭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彪审 判 员  王振玉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艳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