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荆术军与荆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术军,荆翠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术军,农民,栖霞市亭口镇荆家夼村。委托代理人:王家禄,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翠红,农民,栖霞市亭口镇荆家夼村。委托代理人:柳运波,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荆术军因与被上诉人荆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术军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荆术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荆术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