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白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8号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且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吴某某作为原告诉请与袁某某离婚,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