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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雅丽与高书存、高书辉装修装饰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雅丽,高书存,高书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高雅丽,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苏金凤,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书存,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被告:高书辉,男,成年人,汉族,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雅丽诉被告高书存、高书辉装修装饰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雅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雅丽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雅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邮寄费140元,共计283元,由原告高雅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