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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娜娜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娜娜,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崔娜娜。委托代理人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曲启超,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娜娜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炉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娜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娜娜负担。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