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谢玉林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玉林,男,曾用名XX,25岁。辩护人罗仁政,四川省遂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4)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谢玉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玉林以及辩护人罗仁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谢玉林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城区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其中贩卖给王某某(清平街姐姐)4次,共计1.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中获款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玉林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伙同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谢玉林予以判处。被告人谢玉林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1.2克与事实不符,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谢玉林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城区3次将毒品贩卖给“清平街姐姐”王某某吸食,共计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从中获款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日立案。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谢玉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日16时许,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高升街派出所在船山分局禁毒大队的协助下,在船山区盐关街一住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谢玉林、徐某某抓获。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谢玉林、徐某某、王某某等人尿检呈阳性。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谢玉林出生于1990年2月9日,作案时系成年人。(二)证人证言1、徐某某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王某某给徐某某打电话,是谢玉林接的,徐某某听到王某某要毒品,谢玉林接了电话后就用塑料小包装着冰毒(具体有多少不清楚)出去了,徐某某没有亲眼看见谢玉林将毒品交给“清平街姐姐”。(2)2013年11月底,王某某打电话,徐某某接的,王某某问“黑娃”在不在,她要买毒品。由于谢玉林当时没有空,就让徐某某给王某某送了0.3克冰毒、1颗麻古的200元套餐。(3)2014年6月28日,王某某给谢玉林打电话,谢玉林让徐某某给王某某送了0.4克冰毒的200元套餐。2、王某某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因为闹离婚想吸食毒品,经朋友丁敏介绍,王某某电话联系谢玉林购买了200元的冰毒,是谢玉林送的货,具体重量王某某不清楚。(2)2013年11月底,王某某给谢玉林打电话购买200元的套餐(150元冰毒、1颗麻古),谢玉林答应后半小时,徐某某将毒品送给了王某某。(3)2014年6月28日,王某某给谢玉林打电话购买200元的冰毒,半小时后,徐某某将冰毒送给了王某某。(三)被告人谢玉林的供述:谢玉林将毒品卖给红光社一对夫妻和清平街一个姐姐。2013年10月初,王某某打电话给谢玉林,说是丁敏的朋友,要买200元的套餐,谢玉林答应后就在清平街化工厂宿舍楼下将0.25克冰毒和1颗麻古交给了王某某。(四)辨认笔录(1)辨认人王某某辨认出了向其贩卖毒品的谢玉林。(2)辨认人徐某某辨认出了与其共同在遂宁市城区多次贩卖毒品的男朋友谢玉林。另,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证人证言用于证实被告人谢玉林还向王某某贩卖毒品一次。1、徐某某证实,徐某某和男朋友谢玉林共向王某某卖过4次毒品。第三次是2014年6月初,王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是徐某某接的电话,王某某让徐某某送200元套餐。然后,徐某某就向王某某送去了200元的套餐。2、王某某证实,王某某在谢玉林和徐某某处买了4次毒品。第三次是2014年5月初,王某某电话联系谢玉林,接电话的是徐某某,王某某让徐某某送200元套餐(150元冰毒、1颗麻古),20分钟后,徐某某在王某某楼下将毒品交给王某某。上列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虽然王某某、徐某某均证实王某某在徐某某、谢玉林处购买了4次毒品,但是,二人证言证实的第三次贩卖,系王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也是由徐某某送货,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谢玉林参与次次贩卖毒品,故对公诉机关对谢玉林此次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林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玉林犯贩卖毒品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玉林向王某某贩卖的第三次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伙同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为由,对其应当从重处罚的建议,经查,被告人伙同的未成年人徐某某系其女友,共同参与贩卖毒品,各自均起了不同作用,以此建议从重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毒品数量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玉林的贩卖行为,因第一次贩卖事实仅能证实王某某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对是否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甲基苯丙胺的准确数量王某某未证实,结合此次成交金额及被告人的供述,本次贩卖毒品应当认定为甲基苯丙胺0.25克;本院认定的其余两次共贩卖了甲基苯丙胺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谢玉林的刑期即自2014年7月2日起到2017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谢玉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长鑫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舒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东奔西走苯丙胺七克以上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