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纯与无锡市鲲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王纯。委托代理人朱国平、朱彦菁。被告无锡市鲲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谈晓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与被告无锡市鲲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纯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纯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