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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赵怀山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怀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17号罪犯赵怀山,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以(2005)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怀山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承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怀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奖励7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怀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90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怀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怀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