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上诉人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76、78号1101室,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杨洁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