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钟靖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736号罪犯钟靖,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射洪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靖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8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遂中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马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