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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高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26-1号原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李英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原,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亚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