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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津津与被执行人彭仕珍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津津,彭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何津津,现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彭仕珍,现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何津津申请执行彭仕珍关于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何津津与被执行人彭仕珍共同继承被害人周子雄、凌小云、周雪、周重霖遗产,该遗产于申请立案前已转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何津津已在该遗产中领取893572.67元,本案实际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