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津津与被执行人彭仕珍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津津,彭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何津津,现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彭仕珍,现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何津津申请执行彭仕珍关于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何津津与被执行人彭仕珍共同继承被害人周子雄、凌小云、周雪、周重霖遗产,该遗产于申请立案前已转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何津津已在该遗产中领取893572.67元,本案实际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