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郭焕堂与刘红、赵君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焕堂,刘红,赵君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郭焕堂。被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赵君修,系刘红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的银行账户存款。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百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