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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霍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开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守源,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霍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家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侨康公司���与上诉人霍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霍邱三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侨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守源,霍邱三建的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霍邱三建和侨康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侨康公司和霍邱三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霍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0元,减半收取21460元,由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60元,霍邱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慧勇审 判 员  孔 蓉代理审判员  徐宽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福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