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素亚与徐楼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亚,徐楼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19号原告王素亚。被告徐楼凌。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素亚诉被告徐楼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楼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亚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亚撤回对被告徐楼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712.50元,由原告王素亚负担。审判员 袁承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