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晓宇与高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宇,高静、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宇被执行人:高静、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运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继承人高静名下的银行存款197000元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明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