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金兴康与戚幼利、戚双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兴康,戚幼利,戚双榕,戚双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019号申请执行人:金兴康,私营企业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幼利,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双榕,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双璐,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金兴康与戚幼利、戚双榕、戚双璐(2014)甬慈商初字第2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幼利、戚双榕、戚双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95584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990元、执行费103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0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俞 朝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