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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佰亿禽蛋专业合作社与李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佰亿禽蛋专业合作社,李根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金华市佰亿禽蛋专业合作社,住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工业街63号。法定代表人邵振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韩斌,业务主管。被告李根华。原告金华市佰亿禽蛋专业合作社为与被告李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467.5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莺独任审判,于同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佰亿禽蛋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何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根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李根华从2012年起至2014年止,多次向原告赊购饲料,原告均流水记账,并经被告签字确认。截止2014年10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646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佰亿禽蛋专业合作社欠款6467.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根华负担(于履行时支付此款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