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唐文菲与汪钰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菲,汪钰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唐文菲。被告汪钰晶。原告唐文菲与被告汪钰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钰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起诉称:2014年5月2日,被告汪钰晶因购买苹果5S手机向原告唐文菲借款43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汪钰晶归还��款人民币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钰晶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汪钰晶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材料,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钰晶向原告借款4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汪钰晶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立即返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钰晶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钰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文菲借款人民币4300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汪钰晶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