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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万昌与郑州宏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昌,郑州宏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36号申请人李万昌,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宏盛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宏盛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宏盛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宏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5993.6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金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