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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陕西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张某某,陕西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王某,男,个体户。原告王某某,男,个体户。被告王某某,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某,男,无固定职业。被告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陕西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陕西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某负担,下余300元退还原告王某、王某某。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