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128号华庭嘉园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042068-6。法定代表人杨传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向丽,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