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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XX、蔡文娟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蔡文娟,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XX,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蔡文娟,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公司。本院审理李XX、蔡文娟诉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蔡文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XX、蔡文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蔡文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XX、蔡文娟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