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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洪某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艺,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4)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20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中旬,“陈西”(真实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让被告人洪某艺通过网络押注的方式向他人传销“六合彩”,被告人洪某艺每揽注人民币1万元可以抽取50元作为报酬。2012年12月,被告人洪某艺先后分给邱某福、卢某、陈某、邱某、洪某政等人登陆账号,用于登陆网站进行“六合彩”赌博,截止2013年3月,被告人洪某艺通过上述方式接受邱某福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979920元。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洪某艺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沙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现场勘查材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洪某艺曾因犯赌博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非法经营罪没有处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某艺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洪某艺向广东人“陈西”(真实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获取用于非法传销“六合彩”的赌博网站网址后,在其家中利用该网址注册账号,并在该传销网站设置分级盘口账号和密码。后被告人洪某艺告知下线彩民邱某福、卢某等人通过分级盘口账号和密码投注“六合彩”。至2013年3月,被告人洪某艺向邱某福、卢某、陈某、邱某、洪某政等人揽注“六合彩”金额计人民币979920元,并从中牟利。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洪某艺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沙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艺的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查明,被告人洪某艺前罪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12月6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洪某艺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洪某艺主动投案的证明、漳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材料及追缴物品清单、互联网账号查询清单、龙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某艺前罪定罪判刑的(2013)龙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人邱某、陈某、卢某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艺曾因犯赌博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艺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某艺犯非法经营罪,应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洪某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洪某艺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洪某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前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洪某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