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梁国强、张进玉与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强,张进玉,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强。申请执行人:张进玉。被执行人: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5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强、张进玉与被执行人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仲裁字第367号裁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强、张进玉与被执行人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