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郑苏、陈杨金等与台州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苏,陈杨金,潘桔香,台州市卫生局,台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初字第6号原告郑苏。原告陈杨金。原告潘桔香。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雄杰,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卫生局,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53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台州市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勤军,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恒民,台州市卫生监督所干部。原告郑苏、陈杨金、潘桔香为与被告台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复议一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浙台行辖字第83号行政裁定,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雄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军,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恒民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已就所涉医患争议和案外人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达成谅解意见,并履行完毕,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任何单位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郑苏、陈杨金、潘桔香因和案外人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患纠纷多年来反复提起行政诉讼,既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能达成其诉的目的。其与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患纠纷终于得以化解,利于三原告走出往日阴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其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苏、陈杨金、潘桔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苏、陈杨金、潘桔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人民陪审员 陶云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