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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程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5)连刑执字第00027号罪犯程明。罪犯程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2013)贾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缴纳罚金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程明减去有期徒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