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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泗阳博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泗阳博爱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01号原告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圳路12号。法定代表人倪绍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涛。被告泗阳博爱医院,住所地泗阳县新袁镇新袁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杨风雷,该院院长。原告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博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博爱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