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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贾彦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彦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60号罪犯贾彦栋,河北省赵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彦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贾彦栋及同案被告人安晓宁等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彦栋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6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彦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