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武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赵芝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