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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武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赵芝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