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孙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孙莉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3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71095820-5。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祥顺,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莉蓉,女,1984年3月12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莉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