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尚铤服饰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鲁宾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尚铤服饰有限公司,石家庄鲁宾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温州市尚铤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飞樱。委托代理人:纪政。被告:石家庄鲁宾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书民。原告温州市尚铤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石家庄鲁宾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87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服装生产、加工、销售,被告从事服装制造、销售。原、被告于2013年6月8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贴牌生产“鲁宾汉”品牌各类服饰1060件,共计284600元。2013年12月16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873元,并定于2014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2015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0273元,定于2015年4月20日还货款5000元,此后每月25日还货款1万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并备注若被告运转正常则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证明出具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873元的事实。由于双方对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02873元约定分期付款,在原告起诉时,已超过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未付的款项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就分期付款的未到期款项一并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欠款1028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鲁宾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尚铤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028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008元,由被告石家庄鲁宾汉制衣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雯思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倪剑秀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开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户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罚没款专户,帐号:201000121021279000002);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