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阳金明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富阳金明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923号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春。委托代理人:陈岳明。被告:富阳金明碳酸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金明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阳金明碳酸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阳金明碳酸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0元,由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