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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爽与陈曙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陈曙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567号原告刘爽。委托代理人史瑞英,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玲(系刘爽母亲)。被告陈曙原。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室。负责人田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天津分公司职工。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盛达街9号5层。负责人梁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天津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爽与被告陈曙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爽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