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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峰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3534号罪犯张峰,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淄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2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月18日、2012年8月6日和2013年11月15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