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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刑执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陈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字第2184号罪犯陈曦,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