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顾忠飞与曹冬燕、姚善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忠飞,曹冬燕,姚善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顾忠飞。委托代理人崔英,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冬燕。被告姚善英。原告顾忠飞诉被告曹冬燕、姚善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贵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忠飞的委托代理人崔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冬燕、姚善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忠飞诉称,原告是从事泥水匠工作的。2013年年初,被告曹冬燕承包了山东菏泽图书馆部分工程。原告在其工地做泥水匠。2013年5月7日,被告给原告结算工资时,明确结欠原告工资款1086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08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冬燕、姚善英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曹冬燕出具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载明:预支6000元,出勤56.2天,余壹万零捌佰陆拾元。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及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曹冬燕结欠原告工资款10860元,有被告曹冬燕出具的结账单予以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曹冬燕给付上述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姚善英应承担共同偿还之责任。被告曹冬燕、姚善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冬燕、姚善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顾忠飞人民币10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冬燕、姚善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