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建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林,李校乾,李书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金初字第266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马彩云(特别授权),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杨建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校乾,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书娜,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建林、李校乾、李书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王会娟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旗 来源:百度“”